普法
学 习 法 律 知 识
弘 扬 宪 法 精 神
维 护 宪 法 精 神
构 建 和 谐 社 会
党的十八大以来,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普法工作,强调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,把全民守法与科学立法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一起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。党的十九大指出: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,树立宪法法律至上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。”
第八章 法律责任
第六十二条
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,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,由其主管部门、上级机关责令改正,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;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。
第六十三条
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其所在单位、主管部门、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,依法给予处理:
(一)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,拒绝、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;
(二)提供虚假情况,掩盖事实真相的;
(三)串供或者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的;
(四)阻止他人揭发检举、提供证据的;
(五)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,情节严重的。
第六十四条
监察对象对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;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,依法给予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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